上海杨露禅文化太极拳联盟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盟是上海杨露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一级内部组织。在公司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下属常设专业提供给爱好太极拳锻炼的爱好者,进行健身、学术交流,会展活动平台。
第二条 本组织定名与会标:
1. 定名:上海杨露禅文化太极拳联盟(以下简称“本盟”),英文译名:“”。
2. 会标:柔武(已经商标局注册)。
第三条 本盟性质:是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结成,属体育运动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团体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盟的宗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海杨露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而制订本章程;
2. 努力挖掘、继承、研究和发扬太极拳的强身健体、防身自卫、竞技比赛、表演观赏、交流技艺、增进友谊、陶冶情操、武医相结合养生等中华传统文化功能特点;
3. 在中国共产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有利于国家、有利于民族、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有益健康活动;
4. 本盟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活动,都始终不懈地坚持国家宪法和国家政策。维护国民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武德、遵守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盟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武术行政部门、中国武术协会、以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盟地址:公司会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盟的业务范围:
1. 传统太极拳文化挖掘、研究、推广、练习;
2. 各门派太极拳研练、借鉴、总结;
3. 举办太极拳交流、联谊、表演等会务会展活动;
4. 太极拳与中医理论结合健身研究、养生健康咨询服务;
5. 武术教师技术培训,联盟会员技术水平培训、晋级、提高;
6. 太极拳信息及学术资料开发。
7. 搞好本盟内部、各层次基层组织,进行评优达标活动,参与中国武协组织评优,比赛活动;
8. 根据国家和上级文件精神开发武术文化艺术人才,树立武术形象,整顿武术规范。同时加强对武术服装、器材、武医、武术休闲、特色旅游、影视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9. 协助柔武养生教研中心建立国际级、国家级武术培训基地。培养与国际、国家接轨的武术教练员、涉外武术教练员、运动养生培训师、武术裁判员,武术段位晋级、武术段位评审员、武术段位考评技术指导员等。
10. 组织大型全国性、国际性武术论坛、武术交流、武术比赛活动。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盟联盟会员,分为单位联盟会员和个人联盟会员两种:单位联盟会员是以单位名称参加的;个人联盟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
第九条 参加本盟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从政府领导;
2.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不搞封建迷信;
3.坚决拥护公司和本盟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4.自愿申请加入本盟;
5.热爱太极拳,有良好的武德修养,尊师爱友,团结互敬;
6.能虚心学习,坚持煅炼,自愿义务帮助别人,不骄不傲;
7.能勇跃参与群体活动、交流、竞赛、表演,愿意向新联盟会员传授技艺;
第十条 本盟联盟会员入盟程序:
1.申请入盟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
2.单位需经本盟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盟协商给予规范定名;
3.个人需提交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需经本盟的就近下属结盟组织审查批准,并上报本盟备案;
5.单位组织内的个人,按个人办理,由单位组织审查批准,然后报本盟备案;
6.本盟所有联盟会员,一概由本盟统一颁发结盟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盟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2.对本盟工作有建议及监督权;
3.有参与本盟事业发展的研讨和参加本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通过向本盟申请可要求加入中国武术协会会员;
5.有通过本盟向市级和国家级申请参加武术活动的权利;
6.有通过本盟向市级和国家级报送参与武术评优活动的权利;
7.有获得本盟直接服务的权利;
8.有经本盟批准以集体名义和个人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权;
9.有接受培训、提高和晋级资格的技术性活动权利;
10.有按本盟规定、符合本盟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11.凭结盟会员证有被全市内本盟基层组织接待、参与共同活动的权利。
12.以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事业、特别是本门太极拳武术,愿为武术事业作无偿奉献;
2.联盟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盟联盟会员纪律和本门文明礼仪,相信科学,不宣染封建迷信色彩,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
3.遵守本盟太极武术“八不纳”的推荐自我界定:
一不忠不孝人;二根底不好人;三心术不正人;四鲁莽灭裂人;
五目中无人人;六无礼无思人;七反复无常人;八得易失易人。
4.要热情接待所有联盟会员,并接待共同活动,以武会友,促进共同健康。
5.执行本盟的一切决议;
6.维护本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同损坏本盟利益的人作斗争;
7.努力完成本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8.积极开展传播推广有益心身健康的拳术和国家下达推广的项目,普及全民健身活动;
9.勇跃参加和协助本盟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10.及时向本盟各层次组织反馈信息,提供动态资料;
11.按规定交纳会服活动费(简称“会费”;会费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订)。
12.联盟会员在参加活动中,无条件接受本盟或上级稽查人员对其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违反本盟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13.以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退盟:
1.联盟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盟所在地理事会或联盟会员单位,按程序办妥手续后并收回结盟会员证,由承办理事汇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2.若联盟会员到期不交纳会费,又无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要求延期交纳会费的,或一年内无特殊理由不参加本盟活动的,本盟视为自动退盟,取消联盟会员资格;
3.若联盟会员中途因故被法律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联盟会员资格相应取消,本盟将不另行通知;
4.联盟会员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的,而数次劝导不改的,经本盟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盟下属单位联盟会员或基层组织以及个人联盟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本盟名义举办收费性学员培训,组队参赛等活动。
第十五条 本盟下属单位联盟会员或基层组织以及个人联盟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本盟规定的形象设计、标识,如服装、器械等。也不得擅自接受广告、赞助等(可向总部推荐接受后下拨),否则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盟联盟会员应按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好社会人身意外保险等,联盟会员若发生意外事故,费用自负或自行向责任方索取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简称,下同)为本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会务工作。联盟会员代表理事(简称:联盟理事,下同)以基层组织机构为单位进行选举或推荐产生,由基层组织机构造册报本盟常务理事会备案;必要时由联盟主席聘任。
第十八条 本盟联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联盟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本盟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九条 本盟联盟理事会由本盟常务理事会召集,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联盟理事会的职权:
1.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2. 通过和修改章程;
3. 审议年度财务报告;
4. 审议由本盟秘书处起草的年度计划方针;
5. 协商或选举产生和罢免本盟常务理事会成员;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本盟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
联盟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必要原因,经本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更换人选,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廿一条 本盟联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本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联盟理事会期间,负责领导本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理事会负责。
第廿二条 本盟常务理事会委员(简称:常务理事),由本盟理事人员中产生,报公司备案。
第廿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后勤组织部和常务委员共15名人员组成。
第廿四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般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任期期限可提前或延后,常务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组织机构换届时随之改选。
第廿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 讨论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2.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和实体机构;
3. 提议选聘理事会以上(包括理事会)的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
4. 执行全体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5. 向全体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筹备召开全体联盟理事会;
7. 审批、决定吸收或除名联盟会员;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廿六条 本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过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廿七条 根据本盟实际状况,本盟常务理事会设立执行理事办公会。执行理事办公会人员(简称:执行理事),由常务理事人员中产生,其人数总额为九人组成。执行理事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廿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廿八条 本盟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执行理事办公会处理,根据需要负责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本盟执行办公会按需要随时召开办公会议。
第廿九条 本盟执行理事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过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盟设主席办公会。主席办公会由:主席、荣誉主席、名誉主席、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本盟设秘书处。实行主席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市武术界有较高威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5. 任职年龄最低不小于20周岁,最高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另作安排,但必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盟第一届理事长、主席、秘书长由本盟筹备组推选产生,报公司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盟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 检查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本盟或委托他人出席上级机关召开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5. 代表本盟或委托他人向有关方面发布本盟重要信息(经公司“政法安全
部”批准后);
6. 审核本盟内部有关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盟管理体系:本盟内设机构的政务,隶属主席办公会管理;本盟内设机构业务,隶属秘书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盟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盟年度、季度工作及发展计划草案;
3.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盟方针以及各项决议草案;
4. 组织实施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方针以及各项决议;
5.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机构设置草案;
6. 提名本盟各组织机构负责人任、免、奖、惩及考核办法工作;
7.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申请提出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复议的权力;
8. 履行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力;
9. 履行主席授予的其他权力。
10. 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各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11. 转发政府和公司的政策方针、组织活动规则,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内设机构和基层组织负责人
1. 本盟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秘书处提名,主席办公会任命。
2. 本盟最基层组织为加盟团体:自然区域辅导总站、辅导站、协会、学会、联谊会等组织。
3. 基层组织负责人或管理班子成员,由基层组织团体内部选举产生后,报联盟常务理事会备案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盟经费来源:
1. 争取各方资助;
2. 会费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武术活动或服务收入;
4. 捐赠;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盟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服活动服务费。
第四十条 本盟经费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联盟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盟的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盟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单位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盟自治增加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盟工作人员属志愿义务为联盟会员健康服务者,所有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伤亡事故等,全部由工作人员本人自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须经本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公司备案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盟终止决议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公司审查同意。
第五 十条 本盟终止前,须在公司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会服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盟经公司同意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和债务,在公司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一五年 月 日经本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首次由筹备组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被通过后,经公司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草案经修改后供大会审议用
备注:
拟设(具体可根据需要增减):
1. 主席办公会; 2. 理事会(内设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办公会);
3. 秘 书 处; 4. 专家委员会: 5. 教练委员会 6. 文化信息部:
7. 政法安全部: 8. 后勤组织部:9. 拳师委员会;10.裁判委员会
11. 事业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