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露禅文化太极拳联盟会员守则
一、本盟名称:“上海杨露禅文化太极拳联盟”,简称:本盟。英文译名:“ ”
二、本盟是上海杨露禅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二级内部组织。在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公司下属常设专业提供给本市爱好太极拳锻炼的客户,进行健身、学术交流,会展活动平台。相当于专业学术性交流学会。
三、本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单位会员是单独法人组织内部组员,以单位名称参加的;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
四、参加本盟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服从政府领导;
2.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思想,反对封建迷信;
3.坚决拥护本盟章程,遵守本盟有关规定;
4.自愿申请加入本盟;
5.热爱太极拳健身,有良好的武德修养,尊师爱友,团结互敬;
6.能虚心学习,坚持煅炼,自愿帮助别人,不骄不傲;
7.能勇跃参与群体活动、交流、竞赛、表演,愿意向新会员传授太极拳技艺;
五、本盟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
2.单位会员需有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3.个人会员需提交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会员需经本盟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由本盟给予定名组织;
5.个人会员需经所在辖区内或就近本盟下属理事会组织审查批准并上报本盟备案;
6.单位会员组织内的个人会员,按个人会员办理,由单位会员组织审查批准,然后报本盟备案;
7.本盟所有会员,一概由本盟常务理事会执行办统一颁发会员证。
六、本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表决权;
2.对本盟工作有建议及监督权;
3.有参与本盟事业发展的研讨和参加本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通过向本盟申请可要求加入上海武术协会和国家武术协会成为专业协会会员;
5.有通过本盟向省市级和国家级申请资格,参加武术活动的权利;
6.有通过本盟向省市级和国家级报送参与武术评优活动的权利;
7.有获得本盟直接服务的权利;
8.有经本盟批准以本盟名义和个人名义参加所在地、所在单位武术组织举行权;
9.有培训、提高和晋级资格的技术性活动权利;
10.有按本盟规定、符合本盟条件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
11.凭会员证有被全市内本盟组织接待、参与共同活动的权利。
12.以及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七、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武术事业、特别是本门太极拳武术,愿为武术事业作奉献的志愿者;
2.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盟会员纪律和本门文明礼仪,相信科学,不宣染封建迷信色彩,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
3.遵守本盟太极武术八不传的推荐自我界定:
一不传教,不忠不孝人;
二不传教,根底不好人;
三不传教,心术不正人;
四不传教,鲁莽灭裂人;
五不传教,目中无人人;
六不传教,无礼无思人;
七不传教,反复无常人;
八不传教,得易失易人。
4.要热情接待本盟会员,并接待共同活动,以武会友 。
5.执行本盟的一切决议;
6.维护本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同损坏本盟利益和声誉的人作斗争;
7.努力完成本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8.积极开展推广本盟拳术以及国家下达推广的项目,普及全民健身活动;
9.勇跃参加和协助本盟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
10.及时向本盟各层次组织反馈信息,提供动态资料;
11.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订)。
12.会员在参加活动中,无条件接受本盟或上级稽查人员对其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违反本盟章程及有关规章的,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13.以及章程授予的其他义务。
八、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盟所在地理事会或会员单位,按程序办妥手续,由承办理事会汇总报常务会备案;
2.若会员四个月不交纳会费,又无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要求延期交纳会费的,或一年内不参加本盟活动的,本盟视为退会,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3.若会员中途因故被法律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相应取消,本盟将不另行通知;
4.会员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而虏教不改的,经本盟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凡受除名的,会费不退。
5.被本盟视为取消会员资格、除名、过期未年检而未收回的会员证,将自动失效,本盟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盟下属单位会员或基层组织以及个人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书面批准同意,不得以本盟名义从事举办培训学员、组队参赛或邀请他人指导等活动。
十、本盟下属单位会员或基层组织以及个人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书面批准,不得使用本盟规定的形象设计、标识,如服装、器械等。也不得擅自接受广告、赞助等,否则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十一、本盟会员应按规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办好社会人身意外保险等,会员若发生意外事故,费用自负或自行向责任方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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